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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取决于相关制度完善

上海证券报2013年08月08日08:53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根据充分利用两种市场、两种资源的开放要求,以及尽可能减少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我国经济和金融的不利冲击。一是当前可以完全放开直接投资项下的兑换环节。二是对于证券投资的开放,当前仍应坚持“合格投资者”制度,但是当前可以进一步降低门槛,在相关制度完善后再完全放开。三是加快利率和汇率市场化。

说明:充分借鉴了IMF出版的《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2012》,同时加入了笔者自己对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理解,与现实情况存在误差可能在所难免,敬请理解。

资本项目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相应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之前,如果过早、过快、过大幅度地开放资本项目,可能会遭受严重不对称的冲击,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推进中国资本项目开放进程离不开四大基本制度的完善。一是应该实施个人和家庭综合纳税制度。二是应该完成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三是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度。只有相关制度得到基本完善,全面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才有坚实的基础。

赵庆明(中国金融信息网人民币频道 专栏)

国务院常务会议不久前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确定“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紧接其后,在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而市场上广为流传的一份研究报告《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其中建议:制定并公布人民币可兑换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实现可兑换的时限。一时间出现的种种情况都在表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正在加速。那么,实际情况到底怎样?需要仔细梳理。

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演进与现状

对于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担心资本项目可兑换后有可能出现资本的大量流出或流入,从而对本国经济和金融造成不利冲击,所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往往采取相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更审慎的态度,施加了有更多的管制。其实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也是在1970年以后才陆续开放资本项目的。

我国对资本项目也采取了逐步放开的做法。1994年初人民币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5月,我国政府放开企业进口用汇需求,不再需要事前审批,当年12月我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郑重承诺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当时,国内有部分人非常乐观地认为,资本项目管制也会大幅放松,到2000年前后就能够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然而,1997年在中国家门口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各界充分认识到资本自由流动对经济和金融潜在的巨大的破坏力。特别是当时国际上也认为人民币存在贬值风险,中国金融体系问题多多,尽管中国政府郑重承诺人民币不会贬值,当时中国还是出现了资本外逃。所以,中国官方进一步收紧了资本项目管制,尤其是收紧了对资本流出的管制。

2000年后,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重新回到正常轨道,特别是2005年7月21日实行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金融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对资本项目管制也逐步放松。例如2000年开始大力实施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允许有条件的企业用自有外汇或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2002年底启动QFII制度,2007年实行QDII制度等。

尤其是2005年重启汇改以来,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压力较大,在整体上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情况下,对于流出的放松程度更高,而对于流入则相对收紧。例如尽管QFII制度早在2002年底启动,到今年6月26日批准的额度仅有434.63亿美元。与之相对,晚实施4年多的QDII制度已批准的额度则达858.57亿美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一期《2012年汇兑安排和汇兑限制年报》(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2012),资本项目交易被划分为7大类40个子项。根据该年报对中国资本项目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管制情况(时间截止2012年4月)的评价,并结合笔者自身根据对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理解,对截至目前中国资本项目交易管制情况重新进行了评价(参看附表),发现:在7大类40个子项中,不可兑换的有5项,情况不详的有3项,其他32项允许交易但是有管制,管制的方式主要是事前审批,有些项目还存在额度限制。

尽管从子项目数量看,已经中国资本项目已经有80%可以交易,似乎开放度已经很高,其实不然,至少没有这里的数据反映出的程度高。这是因为:一是即使大部分子项目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但是仍以事前审批制管理为主,而多数实现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发达国家是以事后登记制管理为主;二是从构成国际资本流量上看,最主要的项目都是高度管制的,或者因为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而在实践中是按照不可兑换在管理。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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